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中山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1日
中山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有關要求,結合中山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工原則
(一)堅持分類管理?!对肼暦ā吠怀龇诸惙揽卦肼曃廴?,結合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特點,各部門按“管發展必須抓環保、管生產必須抓環保、管行業必須抓環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原則,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落實相應的管理責任。
?。ǘ﹫猿诌吔缜逦C鞔_職責邊界,避免部門職責交叉造成推諉扯皮,確保邊界清、職責明、關系順,推動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發揮法律制度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二、主要內容
《噪聲法》共九十條,其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另有十三個條款使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等表述,需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確具體的監督管理部門,我市通過本方案予以明確,具體按照《中山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表》執行(詳見附件)。我市原有關噪聲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規定與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為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認識。各鎮街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嚴格實施《噪聲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明確《噪聲法》部門職責分工是推動《噪聲法》有力有效落地的重要體現,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嚴格落實本分工方案。
?。ǘ﹪栏衤呢煟瑥娀瘏f同。各鎮街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牽頭部門主體責任,嚴格履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加強協同配合、上下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
(三)廣泛發動,社會共治。各鎮街政府、各部門要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常態化宣傳工作,積極發動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力量,共同開展噪聲污染防治。
附件:中山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表
附件
中山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表
序號 | 類型 | 條款 | 法律內容 | 牽頭單位 | 配合單位 |
1 | 社會生活噪聲方面 | 第三十三條 |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教育體育等相關特殊活動主辦、牽頭部門 | 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執法部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按職責分工配合 |
2 | 建筑施工噪聲方面 | 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交通運輸(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水務(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城管執法、生態環境部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
3 | 交通運輸噪聲方面 | 第四十六條 |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 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 |
4 | 社會生活噪聲方面 | 第七十條 |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 屬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負責 | 生態環境部門、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配合 |
5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七十二條 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市場監管(生產、銷售淘汰設備)、海關(進口淘汰設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按職責行使處罰權 | / |
6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 | / |
7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七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 屬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領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屬于其他領域的,交通運輸(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水務(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罰權 | / |
8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七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屬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領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屬于其他領域的,交通運輸(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水務(水利工程)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罰權 | / |
9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七十九條 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鐵路監督管理(鐵路)、海事(機動船舶)部門按職責行使處罰權 | / |
10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八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 | 交通運輸(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城管執法(城市道路)、鐵路監督管理(鐵路)、民用航空(機場)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 / |
11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八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 第一項屬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處罰權;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行使處罰權 第二項、第三項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處罰權 | / |
12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八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 屬于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處罰權;非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行使處罰權 | / |
13 | 法律責任方面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行使處罰權 | / |
備注: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關噪聲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規定與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為準。